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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扬尘污染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抑制扬尘污染工作办公室,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抑制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,对所属辖区的抑制扬尘污染工作加强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抑制扬尘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内容,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。
第五条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开工前,应制定抑制扬尘方案,明确抑制措施,确定监督检查人员,并加强对职工进行抑制扬尘污染的教育培训。
第六条下列施工项目遇4级风以上天气应停止施工:场地平整;挖坑;换土;灰、土过筛;锯、磨砖、石;喷洒农药等。
第七条下列项目遇4级风以上天气需在洒水、拍实或覆盖:植树前挖掘出的坑土;土建项目用砂、用灰、用土及渣土等。
第八条重点地区、主要干道要做到绿化生产垃圾随产随清,其它地段要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。
第九条 大规模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围挡。
第十条绿地内市政、电信等配套工程必须在工程完工后1周内恢复绿地景观,做到场光地净,不留裸露土地。
第十一条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采取铺垫措施。不得带泥土上路。
第十二条 纳入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,监督机构应当对参建各方抑制扬尘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。
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要将扬尘污染项目、程度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管理。不重视防控以及防控不得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绿化工程,不得申报绿化优质工程。